今日报丨最新通知!沧州这些地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询公众意见

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关于对《四合、胜利、建华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询意见的通知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四合、胜利、建华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已通过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运河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了论证,拟在征收区域内进行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征询意见期限:2023年3月6日至2023年4月5日。如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意见或合理化建议,可在征询意见期限内,通过所属工作组提出书面意见。

四合、胜利、建华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四合、胜利、建华片区居住环境,提升居民的生活水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结合四合、胜利、建华片区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条 征收主体、征收部门

运河区人民政府为房屋本次征收主体,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征收部门。

第二条 征收范围

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的征收范围为:水月寺大街以西、永济路以南、新华路以北、堤顶路以东国有土地及房屋。最终以征收范围图为准。

第三条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期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具体签约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第四条 “标本房屋”选取及预评估

征收部门在本区域内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至少3处居住类标本房屋,聘请了三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对3处标本房屋(不含室内装饰装修、附属物及合法证件外面积)进行了预评估,选取中位价作为预评估价格。结果为:013号,沧市国用(土运)字第YB63178号,用地面积82.34平方米,沧私字第14888号建筑面积41.64平方米,预评估价值645902元。278号,冀2022沧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6965号,建筑面积37.51平方米,预评估价值345161元。521号,沧运国用2009第00799号土地使用面积122平方米,沧私字第12222号建筑面积114.27平方米,预评估价值983464元。

第五条 评估机构的选定

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第六条 房屋认定

(一)房屋和土地的性质、用途、面积以权属证书和权属登记簿记载为准,两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簿记载为准。依法取得有效证件或登记薄有记载的,其对应的土地和房屋按合法房地产补偿。

(二)无证件和未登记的建筑和占地,由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建、城管、水务、水月寺办事处和四合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按认定结果补偿和处理。

(三)不予认定的房屋不予补偿。

第七条 补偿方式

本次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一)产权调换

1、本项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位于416储备地岐银线西段以东、迎宾南大道以西、岐银线东段以南、一排干渠以北范围内的四合、胜利、建华片区回迁安置区。楼位、户型、楼层价格详见选房手册。回迁安置均价为6200元/平方米。

2、安置房交房标准

(1)结构形式:现浇剪力墙结构或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建筑层高不低于2.9米。

(2)内墙以及地面做法:居室客厅墙面水泥混合砂浆抹灰,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层。厨房卫生间墙面水泥砂浆搓麻面,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层。

(3)电梯厅以及走廊铺陶瓷地面砖,规格80*80。

(4)门窗:单元外楼宇门、门禁系统,入户防盗门;外窗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

(5)水暖电:地面采暖;水、电、暖、天然气入户;宽带、电话、有线电视接头入户(此三项接通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开关插座。

(6)室内防水:有地漏房间地面做防水层。

3、产权调换补偿金额=合法或认定合法的房地产市场评估金额+装饰装修评估金额+附属物补偿金额+奖励+搬迁补助费+3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签约奖励期内应得的奖励及补贴金额。

4、选择安置房顺序。被征收人按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家交房的顺序挑选安置房,按可购买安置房的补偿资金和安置价格,计算安置房面积。

5、安置房建筑面积。安置房的建筑面积暂按设计图纸计算,交房时以不动产登记部门确定的面积为准。安置房面积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确定的面积不一致的,按照安置价格互找差价。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协议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建设单位承担,产权归被征收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征收部门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征收部门双倍返还被征收人。

6、被征收人可用安置价格增加购买20平方米。在购买20平米后,因不可分割原因,被征收人置换面积只能够选择一套住房的,可按安置价放宽选择最接近的稍大户型;被征收人置换超过一套住房的,可按安置价再放宽10平米选择安置房。

7、结算方式。选择安置房后,被征收人与运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进行一次性结算。结算后剩余金额由运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应补交的房款待安置房交钥匙时一次性结清。

(二)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金额=合法或认定合法的房地产市场评估金额+附属物补偿金额+装饰装修评估金额+搬迁补偿费+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签约奖励期内应得的奖励及补贴金额。

2、结算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协议生效后,由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一次性结清协议补偿款。

第八条 补偿标准

(一)土地、房屋价值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二)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偿费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次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按2次支付)。

(三)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合法或认定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6元补偿,也可选择按合法或认定合法土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4元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本次征收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选择产权调换的,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向被征收人预支3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逾期按沧州市最新公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支付。

(四)附属物及其他补偿:

电话移机费100元/部、空调移装费300元/台、网络移装费180元/户、太阳能移装费180元/台、电热水器移装费150元/台。

经济树木:盛果500元/棵、初果150元/棵(不分品种)。

杂树:直径≥15㎝,100元/棵;直径<15㎝,50元/棵。

不在上列的其它附属物及设施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第九条 签约奖励及优惠政策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享受以下奖励及优惠政策:

(一)给予被征收人合法或认定合法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5%奖励。

(二)给予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合法土地或认定为合法土地范围内空院每平方米400元的奖励。

(三)被征收人在约定期限内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每处合法或认定合法房屋5000元搬迁奖励。

(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合法或认定合法建筑面积36元物业管理费补贴。

(六)地下车位、地下储物间,被征收人可按挑选安置房的先后顺序选购,价格按销售价80%购买。

第十条 相关规定

1、征收涉及抵押权的房屋,按《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出租的,由租赁双方解除合同,征收时只与产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涉及权属或合同有争议的,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按判决书或调解书执行。

2、签订补偿协议时,产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到场签字。产权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场签字。

3、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由区征收办报请运河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后不搬家的,区征收办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本方案由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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